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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淘宝上卖含毒减肥药 店主获刑还需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08:51:19

(网经社讯)因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淘宝店主罗某夫妇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在刑事审判后,检方发现店主未及时收回涉案保健品,涉及消费者6000余人次,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于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天上午,四中院对这起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罗某夫妇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罗某妻子表示服从判决。

  2015年4月起,罗某夫妇在北京市丰台区暂住地内,开了四家淘宝店,以他人代发货的形式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 草保健品。自2016年2月至9月,四家淘宝店销售苦瓜清脂系列减肥产品、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产品及神农风骨草产品共计6000余份,销售金额约为15万 元,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个省份。

  2016年9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将罗某二人抓获,并在其暂住地及库房起获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等保健品及作案工具。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涉案保健品中部分含有酚酞或双氯芬酸钠。

  经丰台区医学会出具的论证,涉案保健品中所添加的酚酞长期或过量使用,可能会引起电解质紊乱、血糖升高、肠功能的依赖性,导致特殊人群病情加重。双氯芬酸钠长期使用,可导致部分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胃肠道溃疡、头痛、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

  2017年6月30日,罗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妻子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丰台区检察院发现,罗某和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方认为,酚酞、双氯芬酸钠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警方起获的涉案食品已依法没收销毁,但二人已售的有毒减肥药未被及时收回、控制。相关有毒有害食品遍及全国多地,涉及人数众多,可能被直接服用,也可能被转赠或转售,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在其他相关部门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市检四分院向四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夫妇停止销售涉案的苦瓜清脂系列等有毒有害食品,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在媒体上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等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四中院首例此案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今天上午,该案一审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

  目前罗某仍在监狱服刑,罗某的妻子卢某到庭。一审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以及卢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来源:法制晚报 文/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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